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新增「舊消防隊辦公廳舍」納入縣定古蹟「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」古蹟範圍,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及地號部分。

刊登日期:2019/5/15
發文日期:2019/5/14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83800037B號
主旨:新增「舊消防隊辦公廳舍」納入縣定古蹟「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」古蹟範圍,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及地號部分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、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22條暨107年04月23日本縣107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(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、聚落建築群、史蹟及文化景觀組)第一次審議會議決議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、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22條暨107年04月23日本縣107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(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、聚落建築群、史蹟及文化景觀組)第一次審議會議決議。一、古蹟名稱: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。
二、種類:衙署。
三、新增部分之位置或地址:新增「舊消防隊辦公廳舍」之位置或地址:雲林縣斗南鎮中山路166號。
四、古蹟及其定著土地之範圍:
(一)新增部分之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:新增「舊消防隊辦公廳舍」納入縣定古蹟「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」古蹟範圍,「舊消防隊辦公廳舍」建物本體及定著土地面積為183.34平方公尺,定著土地地號為雲林縣斗南鎮中天段1237、1238地號。
(二)新增後之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:新增後之「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」古蹟範圍包含原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、勤務中心、第三組、中庭暨附屬設施及舊斗南戶政事務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、暨舊消防隊辦公廳舍及其所定著之土地;位置或地址為雲林縣斗南鎮中山路166、170號;古蹟範圍及定著土地面積共1053.24平方公尺,定著土地地號為雲林縣斗南鎮中天段1237、1238、1239、1240、1241地號,保存範圍共2,002平方公尺。
五、公告新增理由:
(一)具高度歷史、藝術或科學價值者:與縣定古蹟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等建築同為日治時期之機關建築,見證警察、戶政、消防之發展。
(二)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:經典二戰後消防辦公廳舍類型,屋架結構延續日治時期工法。
(三)具稀少性,不易再現者:雲林地區稀有建築類型、類似建築工法已不易再現。
(四)消防隊為斗南分局警察、戶政、消防不可分割之一部份,對縣定古蹟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在保存完整性上有重大意義。
六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款指定評定基準。
七、本府98年3月5日府文資字第0982400388號公告縣定古蹟「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」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為「雲林縣斗南鎮中天段1237、1238、1239、1240、1241地號,面積836.23平方公尺(主體建築面積)」之部分廢止。
八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縣定古蹟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古蹟範圍示意圖